| 第一條 |
為實現「高中均質、區域均衡」理念,特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大學繁星計畫招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大學繁星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係指考生經由就讀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推薦,且其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大考中心)學科能力測驗(以下簡稱學測)成績通過大學校系檢定標準,依大學設定之招生條件分發錄取之入學方式。
高中全程均就讀同一學校之應屆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高一、高二「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平均成績排名全校前百分之二十,得由其就讀學校推薦: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之學生。
二、教育部核定辦理綜合高中高二、高三全程修習學術學程之學生。
三、高級職業學校附設普通科之學生。
前述學校之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體育班等藝能類科學生,不得參加本招生。前項所稱「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應依據「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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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本辦法有關招生簡章彙編及發行、受理報名、辦理學測成績檢定及分發錄取事項,由本計畫彙辦中心(以下簡稱彙辦中心)辦理。 |
| 第四條 |
依本辦法辦理招生之大學,根據教育部核定之招生名額,將其招生學系所要求之入學條件、學測成績檢定標準、分發比序項目及相關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生簡章彙編。 |
| 第五條 |
依本辦法辦理招生作業之相關學校及單位應秉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推薦作業與各項試務工作,並審慎訂定相關保密規定及迴避原則。 |
| 第六條 |
本辦法之招生作業應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 一、 | 高中辦理推薦工作,應成立推薦委員會,訂定推薦原則及程序,在校內公布後審慎辦理,於大考中心學測成績寄發後,依招生簡章彙編之規定向彙辦中心報名。 |
| 二、 | 大學依學系(學程)特性得分學群或不分學群招生,錄取同一高中學生以一名為限。 |
| 三、 | 高中就同一名學生僅限推薦至一所大學之一個學群,並排定推薦至同一所大學學生之優先順序。 |
| 四、 | 彙辦中心依各大學校系所訂之學測成績檢定標準、高中推薦優先順序及分發比序項目進行分發作業,並公告分發錄取結果。 |
| 五、 | 經比序至最後一項仍相同時,則增額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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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前條未足額錄取之名額及放棄入學資格後之缺額,其名額如屬當學年度新生招生名額者,應回流至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名額中。 |
| 第八條 |
錄取生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及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錄取生如欲參加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或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須依招生簡章彙編規定期限內申請放棄入學資格後方可報考。 |
| 第九條 |
錄取生入學後其就讀期間得否轉系,由各大學於簡章中載明。 |
| 第十條 |
高中有不實推薦或違反招生辦法規定之情事,除報請教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追究學校責任,並視情節輕重停止推薦一至三年。 |
| 第十一條 |
大學如發現考生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情節重大者移送司法單位審理。 |
| 第十二條 |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之招生簡章彙編及各大學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